因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9月5日,广东
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
东阳光;证券代码:600673)及有关责任人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
东阳光披露公告,补充确认2022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桐梓县狮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溪煤业)
提供财务资助22,143.42万元。因狮溪煤业的其他股东遵义市
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
东阳光)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
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狮溪煤业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需对外披露,审议程序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前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狮溪煤业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7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2023年5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交所认为,
东阳光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发生后才对外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9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张红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义涛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其控股子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股东遵义
东阳光不参与狮溪煤业的实际运营,由公司全面负责狮溪煤业的经营管理,且近年来,公司从狮溪煤业回收金额大于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红伟、时任总经理李义涛、时任财务总监钟章保、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文钧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
东阳光主营业务为电子新材料、合金材料、化工产品、医药制造。
东阳光8月25日晚间发布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3.14亿元,同比下降10.33%,
净亏损1.39亿元,同比转亏,扣非净亏损2.31亿元,同比转亏,基本每股收益-0.046元。
据半年报,公司拥有华南地区唯一完整的氯氟化工产业链,具有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具备区域、客户资源、产业链及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目前在行业中已取得较为靠前的地位,在当前竞争格局中有较强的优势。
二级市场上,
东阳光今天跌0.74%,报6.70元/股,年内跌幅为22.90%。
(文章来源:读创)